第一条 为整合资源,规范行为,堵塞漏洞,加强监督,提高效率,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风县辖区内的公共资源、公共事业交易和按国家规定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全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等工程。
第五条 公路工程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与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六条 国家立项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移民项目工程、老建扶贫项目工程、国债项目工程、科技项目工程等。
第七条 中介机构选聘:包括建设工程招标、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产评估等市场经济活动代理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土地公开交易:指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必须进场规范交易。
第十条 医疗器材及药品采购:指县人民政府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材及药品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包括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的交易,必须进场规范交易。
第十二条 林业产权交易:包括国有、集体权属的林木、林地的交易,必须进场规范交易。
第十三条 其他工程项目: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等以及其他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场规范竞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