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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日期: 2012-08-07  来源:    阅读次数:1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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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306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团风县辖区内的公共资源、公共事业交易和按国家规定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类项目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团风县辖区内的公共资源、公共事业交易和按国家规定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全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国家和省在县的投资项目按属地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大宗物资采购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凡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和劳务分包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价低于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勘察、设计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的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五)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 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 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 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具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执行。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具体程序依据《政府采购法》执行。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全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取询价方式,具体程序依据《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三章   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是全县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全县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县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加挂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牌子,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交通、住建、水利、国土、国资、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

第十六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未取得书面证明的招标为无效招标。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布局做出规划,制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指导县招投标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县级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与上级联网运行。

第二十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招标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执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向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并直接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招标投标场所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团风县辖区招投标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事业机构,接受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领导。

第二十四条  在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水利、交通、国土等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国有资产拍卖、产权交易、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等政府公共资源、公共事业交易活动,无论是采取何种交易方式都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拍卖、挂牌等。

第二十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进场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信息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的抽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招标人或投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所有招投标资料并依法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时报告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公布。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在具备相应招标条件后,方可组织招标,不具备有关条件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招标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投资总额超过300万元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制度,由招标人采用抽签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代理机构,遴选过程应按规范程序进场交易。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对投标人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专项审查,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专项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将被限制投标期限。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转让、资产转让、药品、医疗器械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招标条件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六)招标文件备案、发放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现场勘察,并召开标前预备会;
 
(七)编制标底限价(不需要编制标底除外);
 
(八)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一)定标、提交定标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出具进场交易书面证明,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投标信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团风招标采购网()是团风县招投标信息发布的指定网站。招标人在2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过多时,依法选择不少于7个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实行业主推荐。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发送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并经审查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依法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仪式应当在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业招投标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

第四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从专家评委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取消业主评委。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价和比较,按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法定淘汰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原则上要求中标人法人代表到场签约;如果中标人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招标人有权在订立合同前约见中标人法人代表,中标人应予以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送县招标办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不按规定进入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查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招标人予以处罚;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五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假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行为,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招投标管理的工作人员、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违反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实行不良记录公告制度。公告的招投标行为记录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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