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高招标投标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构建“统一、开放、高效、廉洁”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招投标“绿色通道”
(一)将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招投标纳入“绿色通道”运行。
(二)对市政府重点项目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每年由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承接政府重点项目的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企业规模、社会信誉、技术力量、税收贡献、管理能力、企业业绩等情况公开征集一批承包商进入名录。逐步建立通过资格审查的预选承包商参与当年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投标的制度。
(三)若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邀请企业参与招投标或谈判。
(四)对使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属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对招标时限有特殊要求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招标时限,原则上招标项目控制在10-1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项目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
二、严格实行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相结合的资格审查制度
(五)推行网上招投标系统建设。逐步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网上评标、远程评标等管理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公开招投标信息,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投标活动。
(六)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投资额巨大、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报请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七)资格审查条件应根据项目需要,本着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设置,不得设置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设置资格条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注册资本。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体现招标效益最大化原则。
2、资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承揽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要求。
3、业绩条件。小型及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一般不得设置业绩条件。技术要求较高、作业难度较大的项目,确需设置业绩条件的,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施工工艺、结构类型等内容设置合理的条件。
4、人员配置。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与实施项目需求相适应,不得对项目及技术负责人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设置不合理的学历、职称等歧视性条件。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请招标人予以更正;招标人不同意更正的,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发布征求意见公告。
(八)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不得要求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等环节,提供可能泄露企业名称信息的资料和文件。
(九)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要提交审验的材料目录清单。
三、严格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
(十)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不得擅自取消和调整相关计价项目和费率。工程建设项目如需设立预留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5%。
四、加强评标和评标委员会管理
(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采用合理低价评估法的评标办法。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且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可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评标方法。
(十二)充实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分专业类别,增加和提高异地专家的数量和质量,强化入库专家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健全专家考核、评估、奖惩机制。
五、鼓励工程项目质量创优
(十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予以奖励。
六、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制度
(十四)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整体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发包给多个承包单位。除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分解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门窗、涂料等项目分解发包。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十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技术要求相同,施工条件相似,在同一场地施工的,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
(十六)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的,应遵循有利于引进大企业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段划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十七)工程建设项目设有2个及2个以上标段的,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所投标段数量,不得限制投标人中标标段数量。
七、规范融资建设项目管理
(十八)实行BT、BOT等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经市政府批准,并确定项目法人。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等内容。
八、提高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招投标服务水平
(十九)对民营企业投资的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由民营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招标、招标方式、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可参照政府重点项目招投标“绿色通道”程序办理。
九、强化标后监管
(二十)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对不能履约的中标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报告,并严格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十一)建立市、县、区网上信息平台,实现投标人信息和招投标信息共享,对不良企业实行投标资格限制。
(二十二)实行中标合同备案制度。招标人及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相关担保文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三)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易项目的联动管理,对“应招未招、应进未进”的一律不准供地,一律不准批准规划,一律不准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一律不准办理资金拨付,一律不准办理产权过户和使用手续,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实行行政问责。
(二十四)因造价咨询机构原因导致清单缺项、高估冒算、单价及计算错误导致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误差幅度超出±3%,或延误工程项目招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将造价咨询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清理出黄冈市招标投标市场,并予以曝光;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其资质;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依法没收投标保证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清理出黄冈市招标投标市场,并予以曝光;有关部门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取消其承揽资格,并按照约定依法索赔;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清理出黄冈市招标投标市场,并予以曝光;有关部门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二十七)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中标合同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