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区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黄冈市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披露管理。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在进行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转让方、受让方(竞买人)、拍卖人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和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不良行为档案,并对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与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国土、国资、监察、物价等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详见《黄冈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招标人(采购人)和转让方等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受让方(竞买人)、拍卖人等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停止其6个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2年内合计达15分以上者,停止其12个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
两年为一个计分周期,因不良行为被计分的市场主体在每个计分周期的最后一个月,将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逾期不报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前一计分周期的分数,自动转入下一计分周期。
第七条 因行政处罚被限制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与因不良行为被停止招标投标活动时间不一致的,以较长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被停止进行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被停止期间能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申请缩短停止时间,限制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依据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不良行为通报。
第十条 市场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不良行为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通报为依据,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直接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程序为:
(一)取证。由调查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不良行为证据一般为当事人调查笔录、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
(二)认定。由调查人员将不良行为认定意见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下达不良行为认定书。
(三)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在接到不良行为认定书的三个工作日之内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应予以披露,披露内容为不良行为主体名称、所在项目名称、不良行为类型、处理结果等内容。
不良行为披露媒介为黄冈市招标投标网、黄冈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其他新闻媒体。
第十二条 设置资格审查条件的项目,可以在资格审查条件中设置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征集、记录和披露不良行为信息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2年。各县市参照执行。
附件:黄冈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
3、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必须提供的材料的;
4、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5、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
6、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
1、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造成招标失败的,记2-5分;
2、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记5-10分;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的,记5-10分;
4、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5-8分;
5、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记5-10分;
6、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记5-10分;
7、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记5-10分;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记2-15分。
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的;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的,记5-10分;
2、发出的书面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记2-5分;
3、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记5-10分;
4、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记5-10分;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或者转包所承接业务的,或超越资质等级及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记5-10分;
6、依法应当备案的文件,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记5-10分;
7、泄露标底(标底公开的除外)或技术经济秘密的,记5-10分;
8、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的,记5-10分;
9、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存在重大误差的,记2-5分;
10、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或签署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记2-5分;
11、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记2-15分。
四、产权转让方及从业人员
1、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
2、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3、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5、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产权受让方(竞买人)及从业人员
1、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转让合同签订的,记2-5分;
2、在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记5-10分;
3、在竞价、拍卖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的,记5-10分;
4、不按照规定交纳出让金或者拒不履行转让合同约定的,记5-8分;
5、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记2-15分。
六、拍卖人及从业人员
1、违反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记2-5分;
2、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记2-5分;
3、拍卖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记5-10分;
4、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记5-10分;
5、在竞价、拍卖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的,记5-10分;
6、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记2-15分。